“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包括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13年来理论创新的全部内容。它构成了一个科学的体系,是一个系统的理论,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从纪律上保证从严治党,是党章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一、严格执纪,从严治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保证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始终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小康社会这一伟大历史使命的核心力量。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只有从严治党,才能使党组织和党员保持坚强的党性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才能使党在前进中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始终充满战斗活力,担当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才能使我们党解决怎样为人民执好政、用好权的问题,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加牢固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我们党领导的国家不重蹈中国历代王朝所经过的“人亡政息”的覆辙。
纪检监察机关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坚持党性原则,强化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就是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换时期,尤其需要加强党的纪律,靠严格的纪律去规范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统一全党的意志和步调,保证党的事业的顺利发展。腐败现象同党的性质和宗旨水火不相容,是侵入党的肌体的病毒,是党性的大敌。党的先进性绝不允许腐败现象滋生和泛滥。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就是剜除党的机体上的毒瘤,保证党的机体的健康,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这样才能提高我们党的战斗力和执政水平。
二、严格执纪,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是严格执纪、从严治党的保证。自1999年至2003年8月以来,我区纪委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29件,其中大要案40件,共处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94人,其中处级干部5人,共挽回经济损失5060万余元。这些案件的查处正是我们在办案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形成了查办案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结果。
1、坚持区委大要案领导小组办案工作领导体制,是办案工作取得良好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保证。
区委1999年就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区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主管政法工作的区长为副组长,区纪委、公安、检察、法院领导为成员的大要案领导小组。几年来查办案件工作坚持在区委大要案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办案工作,全面考虑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1999年以来所查处的5名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重大疑难案件,均是在大要案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攻克的。如2001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11起大要案中的原怀柔县物资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彭明星(正处级),福山通物资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蒋福林受贿、挪用公款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5年),就是在区委大要案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查办的。不仅严厉惩处了党内的腐败分子,而且稳定了全区物资系统上百人的职工队伍,保证了该系统整体转制的顺利进行。
2、全面发挥纪委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执法执纪机关的办案积极性,形成突破大要案的整体合力。
区纪委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主动牵头、善于协调,加强与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就会形成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2000年区纪委逐步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制定了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协调配合的有关工作和有关程序的规定。纪委书记不仅亲自抓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而且切实把好关;不仅把好信访举报初查核实关,而且把好查案过程中的立案、审理、定性处理等法律政策关。充分发挥审计和农村经管站在查帐方面、税务在查税方面、公安在寻找当事人方面、检察机关在取证方面、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优势,积极帮助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与协调办案各部门和在不同办案阶段的主配角关系,如区纪委在2000年8月立案查处的原怀柔县农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唐爱民(正处级)滥用职权案,就是区纪委在审计部门查清帐目的情况下,立案调查后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几年来我们所查办的每一件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大要案都是采取的这种方法。
3、坚持案件线索排查联系会制度,拓宽案源渠道。
几年来我们坚持定期与区公安、检察、法院、林业、工商等部门召开案件线索排查会;坚持每月5日前书面上报案件线索;坚持乡镇纪委书记片会制度;坚持乡镇案件线索备案制度;坚持与审计和农村经管站等核查帐目的部门的联系等等,从而发现掌握案件线索。
为防止案件线索的流失,区纪委由专人负责对排查出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造册,输入微机,掌握案件线索的来源、去向、进展和结果,为领导指挥办案工作当好参谋。1999年至今,我们仅通过案件线索排查会,就排查出案件线索163件,成案率达100%。为几年来案件连续稳中有升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4、精心指导乡镇基层纪委查办案,确保查办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在抓直查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我们加强对乡镇基层办案的指导,确保案件数量每年稳中有升。加强乡镇基层的案件查处工作意义重大,一是乡镇纪委处在反腐败斗争的“金子塔”的最基层,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其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强弱,直接体现党和政府反腐败决心在人民群众中的可信度。二是基层乡镇纪委所查办的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群众切身感受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因而也是他们特别关注的。所以,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如何,直接影响着我们党反腐败决心的贯彻,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我区共有基层乡镇纪委14个,近年来,我们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98年以前,乡镇纪委自立自查案件不足全区案件的40%,且大多是违反计划生育或司法机关处理后移送来的案件,对此状况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找出了七个方面的原因,即认识上盲从、思想上懒惰、工作上无序、心理上依赖、查案上等待,处理上手软、业务上生疏,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对症下药,分类指导”,采取了“协助、督查、教授、交流、考察、督办、培训”等方法和手段,收到明显效果,全区14个乡镇基层纪委,每年有初查案件的纪委从1998年以前的不足40%,上升到90%;每年有自立自查案件的乡镇纪委比例由1999年前的2个增加到9个。1999年和2000年,我区雁栖镇纪委和桥梓镇纪委的办案工作得到了市农村纪工委的肯定并在全市农村基层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三、严格执纪,从严治党必须加强执纪人员的自身素质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纪和政纪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应具有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1、坚定不移的党性。就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党性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党的统一和党的纪律。
2、廉洁奉公的品德。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律意识,加强党性锻炼,严于律己,勇于奉献,做廉洁奉公的带头人。几年来,我们通过启发教育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强化他律,为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依法有序,我们先后出台了《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的纪律规定》、《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关于案件检查程序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职责和权限》、《案件管理工作制度》、《一般差错信访件、案件追究办法》,保证了自身队伍建设,从未发生过纪检监察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3、多谋善断的本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干部从日常纷繁的工作中,缕清头绪,找准自己的位置,干自己应该干的事情。
4、勇于创新的意识。勇于创新的思想意识是纪检监察干部与时俱进,开拓工作的重要思想基础。关键在于实现三个转变,即思维方式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思想观念由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转变;行为模式由检验型向科学型和服务型转变。
5、克己自律的品质。执行纪律的权力来源于党的章程,执行纪律的行为要受党规党法的约束。打铁首先自身硬,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纪检监察干部都应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一个样,特别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更要做到严于利己,洁身自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四、严格执纪,从严治党必须把握干部政策
自1999年新一届区纪委产生以来,我们始终把查办大要案做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共查处大要案40件,占查处案件128件的31%,严肃查处这些大要案,充分显示了区委区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打击了腐败分子的气焰,使民心为之一振。区纪委以实际行动,严格执纪,落实了中央提出的从严治党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案中存在的施之于宽、惩之于软、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定性不准,量纪畸轻畸重、注重实体而轻程序等问题。我们坚持既贯彻坚决、慎重、准确的原则,又坚持教育挽救大多数,严惩个别腐败分子。
1、贯彻坚决、慎重、准确的原则
坚决,一是对极少数腐败分子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对发生的腐败案件一旦发现就坚决惩处、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二是坚决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一硬道理,强调一手抓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一手抓打击经济违纪违法活动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
慎重,即在办案过程中要谨慎从事,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扎实。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和党纪政纪为准绳,特别是对查处职务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格外慎重,这是由其特征所决定的,理由有三:一是职务违纪违法大多发生在党内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涉及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不但要查清违纪与非违纪、罪与非罪,党纪政纪处分与刑罚的界限,还要查清违纪违法与一般错误、工作和失误的界限。二是职务违纪违法与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关系密切,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新的改革措施的实施肯定会带来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实践中认定职务违纪违法的法律、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很多,一旦定性出错,或是放纵违纪违法分子,或是使党员干部畏首畏尾,影响改革措施的实施。三是职务违纪违法社会影响大,群众比较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准确,是打击少数腐败分子的前提保证,没有“准确”,就谈不上有效的打击少数,案件搞准了,自然就能有效的打击少数腐败分子,只有查的准,才能打的准打得狠。准确是公正执法执纪的要求,是维护党员干部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的要求。要作到准确,应做到一是查办案件要合乎事实,合乎法律,合乎党纪政纪,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就要求在获取证据方面下苦功,要在搞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区分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的界限,不夸张、不缩小、不拔高,不凑数。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查处案件,这是搞准的保证,也是搞准的要求。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注重实体问题,也要注重程序问题,二者不可偏废。
2、在处理人的问题上,要挽救教育大多数,严惩少数腐败分子。
党的干部是我党最宝贵的财富,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成长,一方面是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更主要的是党和人民长期教育的结果,如果一个党员干部犯了错误甚至犯罪,不仅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失,而且也造成个人及家庭悲剧的发生。所以在处理人的问题上,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掌握政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分析一些领导干部犯错误的历史背景和客观条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分干部犯错误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分析其主观恶性的大小、悔改表现等等,依据党纪政纪,采用多种处理手段,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
⑴对于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通过告诫谈话的形式进行教育,这样做可以避免一大批党员干部犯错误,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也能猛醒,及时纠正偏差,并体会到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为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处理信访举报要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立足教育,防微杜渐,促使信访问题落到实处的要求,自2000年以来,我们对有信访,但经了解问题不够纪律处分的556人进行了告诫谈话,其中区委、区纪委领导同被信访的处级干部谈话57人次,12人向组织写了思想认识。我们制定了《关于实行信访告诫谈话教育的暂行办法》,确定了告诫谈话的适用范围、形式、程序和相关的文书格式等。告诫谈话教育虽然仅仅是一席谈话,薄薄的几页纸,但带给这部分干部的却是心灵上的震撼,他们在说清自己问题的同时,更多的是从正面谈认识,正视并反省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律意识。有的干部生动的把告诫谈话比喻是足球场上裁判高举的黄牌,他们认为这种教育形式实实在在,有针对性,使人容易接受,并能从中受到一次联系自身实际的党规党纪教育。
⑵对虽犯有严重错误,但主观恶性不大,并能主动讲清问题,配合组织调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按照党纪条规,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促使其悔过自新。
⑶对主观恶性大,顶风违纪,顽固不化,社会影响极坏的少数腐败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
⑷对群众反映强烈,自己也说不清楚问题,而且造成一个地区和一个部门不稳定的,但问题又一时难以查清的,建议组织部门先采取组织手段将其调离原岗位,待问题查清了,在视情况处理。
⑸对确属被诬陷和错告的干部,及时予以澄清,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为其挽回不良影响;对勇于改革,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的加以保护。
分别采取上述五种处理方法,有利于严肃党的纪律,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有利于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干部;有利于支持和保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好干部。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