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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应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8条的注意事项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为了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党员的基本权利,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现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时具体应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78条规定应注意的事项强调如下:

  1。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溯及力做了如下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本条文指导原则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3。“本条例发布前”是指新的《党纪处分条例》公布实施的日期---2003年12月31日(不含)前。

  4。“从旧”---有三种情况:一是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仍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二是“旧条例”与“新条例”均认为某种行为属于违纪且处分档次相同时,仍用旧条例的条款处理;三是2003年12月31日后尚未结案的违纪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其是违纪而新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5。“从轻”---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对某种行为新、旧条例均认为违纪但新条例较旧条例处分的档次轻时,使用新条例处理;二是如果某种行为发生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但是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新条例规定处理。

  6。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旦立案一律按新条例相关规定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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