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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应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注意事项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为了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党员的基本权利,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现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时具体应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注意的事项强调如下:

  1.新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案件特殊情况的量纪处理做了如下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此条款适用于某一案件在量纪处理时给予违纪人额外减轻处分的情况。即:某一违纪行为的处理在使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条款内额外予以减轻处分时,必须报省、直辖市一级纪委并报中纪委备案。

  3.中纪委或省、直辖市一级纪委有权对某一违纪行为的处理作出《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减轻处分档次以外的减轻处分的决定。

  4、区县级(含)以下纪检监察机关无权自行作出量纪幅度以外的减轻处分决定。即:对违纪行为作出额外减轻处分的最终决定权在省、直辖市一级纪委和中央纪委。

  5.只有中央纪委有权对违犯《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违纪行为在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作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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