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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问题 |
时间: |
2004-10-14 16: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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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举控告活动中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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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主要有6项权利: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询问权、要求回避权、要求保护权、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上述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依法将受到保护。但是,同时还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2、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3、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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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6 09: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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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与举证 |
时间: |
2004-10-14 16: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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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举报人有举证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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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发现和获取违法违纪线索的主渠道。举报,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是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人民群众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公民举报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举报必须以对党组织、对国家机关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据实举报。公民举报,应当言之有据,便于查证。要讲清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具体情节与证据。要说清楚举报的问题来源和查证线索,是亲身经历,还是耳闻目睹。要尽其所能讲清还有哪些当事人和知情人,还有什么人证和物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证据制度要求举报人增强举证意识,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提高保全证据的意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起举证的责任。否则,由于违法违纪问题隐蔽性比较强,如果线索不清,情况不明,造成初核后发现证据不充分、不可靠,不能立案,不仅无法查处,而且还可能会造成转移、甚至销毁证据等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
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查处,其结果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举报人应当配合接访人员的工作,据实回答接访人员的询问,提供有关厂领导违法违纪的具体线索。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违法违纪者就会受到应有的惩处,就能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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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04-10-14 16:4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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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举报信 |
时间: |
2004-10-14 16:3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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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举报信 |
回复内容: |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1)首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2)正文。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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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04-10-14 16:3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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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 |
时间: |
2004-10-14 16:3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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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话查询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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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答复群众来信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信访部门应设立来信查询电话,方便群众查询。但为保护举报人,对揭发检举性来信不予查询。”此规定是出于对检举人的一种保护,因为电话查询,纪检监察机关无法确定查询人的真实身份,所以不能答复查询人对举报件调查情况的询问。也就是说,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件办理情况的查询,纪检监察机关在电话中不予答复。
如果举报人想及时了解信访件的办理情况,可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来查询,接待人员会认真告知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办理进度,转办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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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04-10-14 1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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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的范围 |
时间: |
2004-10-14 16: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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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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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
回复时间: |
2004-10-14 16:3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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