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防止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强化案件检查工作的管理,促进办案队伍的素质建设,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严禁案件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证据;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2、案件承办人不准将案件调查的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以及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人员。
3、办案人员不准接受被调查人(或单位)以及与案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财物、宴请。
4、办案人员不准直接或暗示向被调查人(或单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单位)索要任何财物或借用任何物品。
5、办案人员不准参加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举办的可能妨碍公正执纪的活动。
6、办案人员不准借办案之机,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袒护包庇有违纪问题的被检查人员。
8、不准利用办案之机对被检查人员挟嫌报复,制造冤假错案。
9、案件承办人承办的案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组织说明,并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提出回避。
10、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办案人员,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警诫,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准从事案检工作,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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