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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处级单位更换、购买小汽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严格落实有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现对更换、购买小汽车事项制订如下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更换、购买小汽车流程

  由购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纪委党风廉政室,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向区采购办发出准许更换、购买小汽车通知,购车单位到区采购办办理相关事项,并按规定购车。由采购办每个月向区纪委反馈购车情况。

  二、有关规定和要求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更换、购买小汽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必须购买编制内车辆;二是购置国产汽车;三是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四是实行政府采购。

  2、各单位购车申请由区纪委党风廉政室统一受理。原则上,区纪委常委会一个月集中审批一次。

  3、更换、购买小汽车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党政一把手签发。更换下的旧车,由采购办统一处理。

  4、不准借班子换届、干部调整之机换车。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许更换新车,所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更换。

  5、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购车,严禁向企、事业或其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6、违反车辆配备使用规定更换、购买小汽车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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