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简介  |  工作动态  |  工作之窗 |  政策法规 |  参考资料  | 答疑解惑  |  效能建设   |  联系我们

关于实行信访告诫谈话教育的暂行办法

  怀纪通〔2000〕9号

  各乡镇党委、纪律,各局公司党委、纪委(纪检组):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处理信访举报要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立足教育,防微杜渐,促使信访问题落在实处。对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可以实施信访监督”的精神,通过参考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告诫教育的暂行办法》和一些地区加强信访监督的措施,结合我县信访工作情况,制定“关于实行信访告诫谈话教育的暂行办法”。请认真执行。

  中共怀柔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实行信访告诫谈话教育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党员干部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告诫谈话教育的范围:(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问题或不正之风问题;(三)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四)群众举报反映强烈但又比较原则或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五)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六)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造成一定影响,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告诫谈话教育的问题。

  第三条 信访告诫教育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既要严肃纪律又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施告诫谈话时,一般应由二人以上参加,采取与被举报人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时,一般要有谈话记录。

  第五条 实施信访告诫教育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不得将原信转给被举报人本人。

  第六条 实行告诫谈话教育,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领导批准后实施。对处级干部进行告诫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告诫谈话,由基层常委书记或经委书记负责。

  第七条 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可以进行申辩。需要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时,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并上交。

  第八条 实施谈话教育后,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同意被举报人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可予了结;(二)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三)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举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整改和纠正的措施;(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五)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闭该页



中共怀柔区纪委、怀柔区监察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后横街51号 联系电话:69625145 网管邮箱:liujianbing@sina.com
怀教网络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