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怀柔县政府采购办法》怀政发[2000]5号文件的贯彻执行,预防和纠正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行为,县纪委监察局特做如下纪律规定:
一、凡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怀柔县政府采购办法》和本规定。
二、除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各使用单位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内,应由县统一组织采购的商品、公共工程服务性等项目。
三、各使用单位,不得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故意划小采购批量逃避政府采购。
四、各使用单位必须按县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下年度预算(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时,向县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需临时自行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也要向县财政局提交采购项目的申请报告。
五、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采购的组织工作,必须按照《怀柔县政府采购办法》规定范围实施政府采购,并按照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能。
六、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做到“九不准”:1、不准暗箱操作,内定招标范围;2、不准在评标前泄露标底和评标小组人员名单;3、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4、不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提高采购价格;5、不准收受供应商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6、不准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其它消费性邀请;7、不准享用供应商提供的福利待遇;8、不准在供应商处报销个人费用;9、不准安排亲属到供应商处工作。
七、凡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怀柔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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