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怀柔县监察局根据北京市监察局《监察通知》书使用程序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怀柔县监察局《监察通知书》使用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怀柔县监察局在履行监察职责,办理监察事项,需要发出《监察通知书》时,应当按照《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及其使用》的要求,制作《监察通知书》。
第三条 监察人员草拟《监察通知书》后,报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审核,重要的《监察通知书》由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监察局长签发。
第四条 监察局长审批、签发后,由监察人员申领文号,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的份数,书写正式的《监察通知书》加盖怀柔县监察局印章。
第五条 《监察通知书》应当由监察人员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必要时可具函抄送被送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监察通知书》送达时,监察人员应当填写《怀柔县监察局送达回证》。由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后,将《送达回证》交送达人或寄回县监察局。《监察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监察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被送达人采纳监察通知有关要求的情况应入卷归档。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的《监察通知书》”是指被通知单位是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被通知人是副乡、局级以上公务员,及通知内容涉及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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