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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纪检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派驻纪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发挥派驻纪检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及中央纪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1、在县委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设相应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工委),为中共怀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的派出机构;在设立党组的县政府主要组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纪委派出纪检组,为县纪委的派驻机构。纪工委和纪检组受县纪委和工委、驻在部门党组的双重领导。

  2、派驻纪检机构要认真执行县纪委和工委、驻在部门党组的决议和规定,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县纪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派驻纪检机构的人员。派驻纪检机构的业务工作由县纪委的有关室负责指导、协调。

  3、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负责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纪工委对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负责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纪工委与其所属系统的派驻纪检组,不具有隶属和业务指导关系,均受县纪委直接领导。

  4、县直属机关纪工委领导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负责各部门机关科以下党员干部及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5、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为工委、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由工委、党组副书记一级干部担任,参加工委、驻在部门党组的书记办公会。

  6、派驻纪检机构与相应的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班子、两个机构名称的体制。

  二、职责与权限1、协助工委、驻在部门党组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受理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驻在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县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驻在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

  4、受理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6、完成县纪委和工委、驻在部门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1、派驻纪检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县纪委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分配下达。

  2、派驻纪检机构的主要领导人选,由县纪委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征求工委、驻在部门党组的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免。

  3、派驻纪检机构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4、派驻纪检机构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反党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明令禁止的违反党纪行为和不正之风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县纪委布置的各项工作贯彻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派驻纪检机构人员的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设备购置、用车、工资、福利待遇、住房及离退休安排等,由驻在部门负责。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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