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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监察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派驻监察科的管理,保证派驻监察科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及监察部、北京市监察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作如下规定:一、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1、由怀柔县监察局(以下简称县监察局)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派驻监察科。派驻监察科受县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2、派驻监察科的监察对象为:驻在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驻在部门任命的直属单位人员及所属单位中政府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3、派驻监察科向县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由县监察局的有关室负责指导、协调。县监察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派驻监察科的人员。4、派驻监察科负责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县政府各委的派驻监察科与其所属系统的派驻监察科,不具有隶属和业务指导关系,均受县监察局直接领导。5、派驻监察科与相应的纪检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班子、两个机构名称的体制。二、工作职责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协助驻在部门抓好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诉。5、完成县监察局和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三、工作权限1、派驻监察科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县监察局批准并以县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所列措施。2、派驻监察科在调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县监察局批准并以县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所列措施。3、派驻监察科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监察局批准并以县监察局名义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4、派驻监察科的主要领导列席驻在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和其它有关会议。四、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工作制度1、派驻监察科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县监察局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分配下达。2、派驻监察科的主要领导人选,由县监察局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工委、党委)的意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后,由县监察局履行行政任免手续。派驻监察科科长任相应纪检机构的副职。

  3、派驻监察科要认真执行县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决议和规定,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在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监察局报告。

  4、派驻监察科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反行政纪律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明令禁止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和不正之风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县监察局部署的各项工作贯彻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派驻监察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派驻监察科人员的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设备购置、工资、用车、福利待遇、住房及离退休安排等,由驻在部门负责。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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